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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部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“法轮大法”

1999-07-2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人事部近日发出通知,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“法轮大法”。

通知说,近年来,极少数公务员参与修炼李洪志编造的“法轮大法”,其中有的还参与以“弘法”为名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聚集活动。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律,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,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必须坚决制止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认定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及其操纵的“法轮功”组织为非法组织,决定予以取缔。公安部也就此发出通告。人事部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“法轮大法”的通知》和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,就公务员不准修炼“法轮大法(法轮功)”有关问题通知作出规定。

通知说,公务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“法轮大法”宣扬的歪理邪说。公务员承担着执行国家公务的重要职责,应当遵纪守法,尊重科学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规定,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维护国家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。国家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,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活动。“法轮大法”研究会已被认定为非法组织,其活动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。修炼“法轮大法”完全违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,违背公务员的性质和宗旨,违背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。每个公务员必须明辨是非,充分认识“法轮大法”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,自觉在思想上同“法轮大法”划清界限,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通知精神上来,坚决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
通知规定,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,认真执行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,不准修炼“法轮大法”。要主动揭露、批判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大法”;积极配合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。公务员要按照这些要求,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对照检查。不明真相、盲目参加修炼活动的,要立即停止;传播歪理邪说或者参加聚集活动的,要如实向组织讲清楚并保证不再参与;参加“法轮功”组织的,要立即脱离。

通知要求严格掌握政策界限,深入细致地做好转化工作。对参加修炼“法轮大法”的公务员,要立足于教育,立足于转化,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。一般参与修炼的公务员,能主动脱离“法轮功”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,不作为问题提出。参与“法轮功”的组织、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,能主动脱离“法轮功”组织,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,并揭露“法轮功”问题的,不予追究。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,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;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,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。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,予以辞退。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、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、组织者,坚决予以开除。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,但已不参加“法轮功”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公务员,允许有一个认识转变过程,各级组织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。

通知还要求各机关积极组织公务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,切实加强公务员管理。在做好对在职公务员管理的同时,加强对离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,把政治上关心和生活上关心结合起来,发扬公务员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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